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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青年|躬亲青山绿水,仗义庭上笔尖——访中华环保联合会

发布日期:2017-08-06 22:24

(公益诉讼SSSR队李成梁供稿)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,公益环保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。而在众多环保组织中,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规模大、活动范围广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经验丰富,是其中的佼佼者。7月31日,公益诉讼SSSR实践队联系到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采访,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与成果进行了解。

 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部魏哲接受了同学们的采访。访谈中,同学们了解到目前“环境公益诉讼”的起诉主体,或者说公益诉讼人主要包括:由法定资质的公益环保组织、检察院(试点)。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》,未来各级政府也可另外提起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”(民事)来参与环境案件解决。
就同学们关心的不同主体作为公益诉讼人的实际情况,魏哲老师介绍到:目前公益环保组织发挥着主要的作用,检察院在案件侦查、证据方面有较大优势,但多作为支持起诉人。而值得注意的是,政府能够第一时间介入突发事件现场,固定证据,优势明显,却无公益诉讼人主体资质。
  对于“环境公益诉讼”,联合会魏哲老师也介绍了一些现实中的困难:地方有怠政、公益力不足、赔偿难落地。
  近些年,东部经济发达较省市,政府环保意识已经建立起来,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某些省市仍存在着“金山银山就是不讲绿水青山”的唯GDP主义,地方政府怠政懒政成为环境污染多发,环境公益诉讼进展困难重要原因。
聚焦公益环保组织,其经费依赖申请政府专项资金与社会捐助,即使法院对诉讼费用予以减免,差旅等前期费用的压力仍然巨大。此外,公益环保组织人员时有流动, “都陆陆续续离职嘛,因为年龄都比较大了,之前做了最久的就在这儿呆了十年嘛,就去干别的了”,人力不足也制约了其“战斗力”。
  胜诉之后,赔偿款落地治污也是问题。此前案件多采用建立多方共管专户、设立信托基金管理赔偿款。而实际中,用款、招投标均程序繁杂,或者赔偿款落实不及时至污染扩大,或者久而久之无人问津,令人痛心。
  随后的参观中,同学们拍下了这样一幅锦旗:百姓上“执法如山”,盼的是清流激湍。而与联合会前辈的交流中,“政府”“行政手段”“执行”却是热词,民间组织盼的是天公抖擞:行政行为的强制力在解决具体案件时的伟力是深入人心的,而“特事特办”所求的“明君圣主”,却是我们法律人当辛劳以规矩的处女地。
  这次探访联合会,有激动,有心酸,有收获,有启迪。不过一天的行程,同学们参与到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中,了解了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同主体的参与情况与横向对比,感知到了环境公益诉讼事业面临的切实问题,更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付出所深深感动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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